(2014)屯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汪彩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汪彩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朱迎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汪彩艳,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春诉被告汪彩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迎春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女儿将期中考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迎春负担。审判员 :沈维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旻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