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代学、林菊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代学,林菊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72号申请人高代学,农民。申请人林菊华,农民。申请人高代学、林菊华要求宣告高珊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高珊珊,女,生于1984年5月19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高代学、林菊华的女儿。2008年被申请人高珊珊与宜城市郑集镇蒋湾村四组村民黄金波在宜城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取名黄明月,婚后由于长期的生活压力及感情压抑导致被申请人高珊珊精神崩溃,经常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近几年高珊珊一直由两申请人照顾。2014年3月10日宜城市玛丽龙头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4年3月26日,高珊珊的父母高代学、林菊华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珊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两申请人为监护人。同年4月16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了襄阳市安定鉴所(2014)精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高珊珊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高珊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高代学、林菊华为被申请人高珊珊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春梅审判员 高襄元审判员 郑彩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