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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黄福与肖娜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肖娜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2号原告黄福,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肖娜芬,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诉被告肖娜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福负担。审判员  蔡承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绍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