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黄福与肖娜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肖娜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雷法唐民初字第42号原告黄福,男,汉族,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肖娜芬,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诉被告肖娜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以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福负担。审判员 蔡承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绍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