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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张建华、张建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张建华,张建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诉保字第0022号申请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常亮,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华,男。被申请人张建福,男。申请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华、张建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57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华、张建福的银行存款5557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维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