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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新生与朵福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生,朵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朱新生,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临洮县,农民。被执行人朵福川,男,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古浪县。原告朱新生与被告朵福川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新生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告已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民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审 判 员  许多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