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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靳平安与周浩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平安,周浩荣,蒋平,全显超,徐向国,聂祥发,刘可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平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浩荣。委托代理人李军。原审被告蒋平。原审被告全显超。原审被告徐向国。原审被告聂祥发。原审被告刘可才。上诉人靳平安为与被上诉人周浩荣、原审被告蒋平、全显超、徐向国、聂祥发、刘可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2)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靳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靳平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8.8元,由上诉人靳平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审 判 员 刘付伟贤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炉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