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眉东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眉东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书指控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健在被害人王某某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37号的馨香酒业店内玩耍,趁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的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三星N7102手机、一部白色苹果iphone4的手机、一台白色ipadmini平板电脑和现金10000元等物盗走。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手机价值人民币1285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发票,收据,抓获经过,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4)1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本院(2011)眉东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健的户籍登记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李健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俊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