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张碧燕,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原告孙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碧燕、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女儿出生后,被告一直推脱自己要抚养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王诗君,而对女儿不闻不问,女儿的一切事宜均由原告承担。2011年10月开始,原、被告双方不断为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而争吵。2012年3月,两人的关系急骤恶化,并互不理睬。2012年9月,原告心灰意冷,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2013年7月,原告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但之后被告仍没有和好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是好的,被告也是关心照顾女儿的。被告两次遇见原告与一异性在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1年开始恋爱,2006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12日生育女儿王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10月起双方因抚养女儿等经济问题开始发生争吵,2013年5月4日,被告回家时,看到家中只有原告与另一异性,双方当即发生纠纷,双方关系日趋恶化,原告于2013年9月回娘家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9月双方分居生活后,双方所生女儿王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较好。近年来,由于双方为抚养女儿等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且被告对原告与其他异性的关系不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所生女儿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女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有利于女儿的稳定生活,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因此,本院判决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女儿抚养费。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甲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儿王乙随原告孙某共同生活,被告王甲自2014年5月起至王乙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9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木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