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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梅定珠与王鹏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定珠,王鹏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梅定珠。被告:王鹏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定珠与被告王鹏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定珠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定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定珠撤回对被告王鹏琳的起诉。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