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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印生诉被告天津中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印生,天津中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胜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王印生,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委托代理人葛兆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军。被告董胜军,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印生诉被告天津中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胜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印生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