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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与曲振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曲振友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3号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殿波,主任。委托代理人于飞,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振友,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曲振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化县大泉源乡红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赵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