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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元坤,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张元坤,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号*层。法定代表人:郭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元坤。委托代理人:何沙,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三合路。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元坤、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甄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