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叶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叶小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负责人:华飞,该支行行长。被告:叶小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被告叶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宪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