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兴芳与张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芳,张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张兴芳,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张鹏,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曹庵信用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芳诉被告张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芳撤回对被告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张兴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