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梅。被告谢仁华,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仁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方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