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少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朱忠贤与吴爱兵诽谤纠纷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少刑初字第0027号自诉人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住兴化市。自诉人朱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犯诽谤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庆和审 判 员 花 丽人民陪审员 魏义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