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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执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淮安远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姚楚舒,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远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珠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远大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836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也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润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也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盱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郭艳春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晶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