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开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秀平诉郭亮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平,郭亮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开民初字第35号原告刘秀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于俊峰,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雅斌,一般代理。被告郭亮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保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平诉被告郭亮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秀平承担。审 判 长 史建榕代审 判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