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与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闽达物资站,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粮库院内。负责人任学良,该站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锦(曾用名王凤锦),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号。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诉被告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8845元,减半收取9423元,由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承担。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