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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与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闽达物资站,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597号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住所地:濮阳县清河头粮库院内。负责人任学良,该站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广英,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风锦(曾用名王凤锦),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汉画路***号。法定代表人鞠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诉被告王风锦、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8845元,减半收取9423元,由原告濮阳县闽达物资站承担。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