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书龙与傅必勇、赵翠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龙,傅必勇,赵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95号原告何书龙,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傅必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告赵翠红,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龙与被告傅必勇、赵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龙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傅必勇名下苏A7GS**别克车一辆、赵翠红名下的皖MA81**标志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傅必勇名下苏A7GS**别克车、赵翠红名下的皖MA81**标志车各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帆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