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谢应桥、程蝶与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应桥,程蝶,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保字第53号原告谢应桥,男,汉族。原告程蝶,女,汉族。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中街72号。法定代表人邓光林,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桥、程蝶诉被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应桥、程蝶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原、被告讼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元通路“半山蓝湾”项目80栋3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被告讼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元通路“半山蓝湾”项目80栋3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汉中世居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陕FJ8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原告程蝶所有的川BD12**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