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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恢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柴某乙、柴某丙、柴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丙,柴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恢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甲,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柴某乙,男,195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柴某丙,女,1955年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柴某丁,女,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柴某甲与被执行人柴某乙、柴某丙、柴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