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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阮某某,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四会市。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钟立。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开始委托原告制作广告招牌和电子屏幕,拖欠工程款77860元至今不付。现起诉请求被告清偿制作广告牌等的款项77860元。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四会市南天广告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四会市南天广告经营部机构代码证。3、原告阮某某身份证。4、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5、(帝豪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付款项清单。6、帝豪装饰及广告工程清单。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质证规则,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是一名个体户,是四会市南天广告经营部业主,于2013年3月承揽了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与门面的装饰和安装广告牌及电子屏幕的工程,并进行了施工。经双方于2013年9月中旬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款为104860元,被告已支付27000元,未付款为77860元。双方为此制作了未付款项清单,被告在该清单的“欠款方”栏处盖公司印章,确认欠原告77860元。该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装饰和安装广告牌及电子屏幕的工程款77860元的事实,有被告盖章确认的清单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完成承揽工作并与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结算数额向原告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等价款,原告要求被告迅速清偿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阮某某77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某品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