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崔某某,男,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於耀,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邵某,女,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