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龙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龙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号聚福豪苑广场*楼,注册号:441900000440139。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涛,男。委托代理人:刘函秋,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李龙涛的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李龙涛的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8元,由东莞市港东海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淑娴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代理审判员 钟 雯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锦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