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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颜廷舰与邹明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廷舰,邹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187号申请人颜廷舰。被申请人邹明德。申请人颜廷舰与被申请人邹明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邹明德驾驶的车牌号为鲁V×××××号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