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君与杜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张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杜鹏,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张君与被告杜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君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杜鹏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九站派出所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君。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靳学堂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