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绿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铁凤与高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凤,高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王铁凤,女,1959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高晟,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凤与被告高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凤撤回对被告高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为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