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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周筱坤与杨土兵、张祝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筱坤,杨土兵,张祝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周筱坤。被告杨土兵。被告张祝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筱坤与被告杨土兵、张祝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筱坤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筱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筱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冲审 判 员  沈征宇人民陪审员  杨清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佼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