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