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泰来模钢有限公司、温岭市纸箱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泰来模钢有限公司,温岭市纸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催字第11号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泰来模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村。法定代表人:蒋桂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温岭市纸箱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工业城九龙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谢友福,厂长。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泰来模钢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29161230,金额为40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宝荣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温岭市纸箱厂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泰来模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云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