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卫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魏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卫东,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吕卫东酒后驾驶豫KJL0**号银色富康轿车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新天街时,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吕卫东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5.79mg/100ml,属醉酒驾驶。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卫东既往供述,证人孙某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告人吕卫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卫东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卫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郭 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颖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