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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凡与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房某,男,汉族。原告李凡与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号裁定,对被告房某所有的陕EXW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李凡已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房某所有的陕EXW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