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凡与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房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房某,男,汉族。原告李凡与被告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31号裁定,对被告房某所有的陕EXW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李凡已撤回对被告房某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房某所有的陕EXW1**“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润潮审 判 员 雷争放人民陪审员 贺荣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