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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永和、金新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永和,金新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60号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被申请人金永和,男,1964年3月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申请人金新生,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永和、金新生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永和、金新生价值41000元的财产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永和、金新生价值4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富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