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春浓,该公司经理。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皋城路交口的16号楼124号、224号、125号、225号、126号、226号、127号、227号、128号、228号、129号、229号、130号、230号、131号、231号计16间房屋,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二、对原告广州市海滨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王振宇(身份证号码342426××××××××0019)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香山名都4-4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梅山字第××号、匡光文(身份证号码342426×××××××0010)位于金寨县梅山镇青山街道县委塘口组(房产证号:房地权梅山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