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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公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