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刘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x,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原系伟创力珠海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xxx,暂住珠海市斗门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x及其辩护人王春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1日9时许,被告人金xx和被害人黄xx同在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的伟创力珠海公司B6移印车间上班,工作中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被告人金xx言语激怒,被害人黄xx先踢了金xx大腿一脚,又推了金xx一下。金xx一气之下,用右手打了黄xx一巴掌,导致黄xx左耳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黄xx所受损伤已达轻伤。案发当天,被告人金xx被抓获归案。2014年2月27日,在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案审大队的主持下,被害人黄xx与被告人金xx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由被告人金xx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黄xx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被害人黄xx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金xx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被告人金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xx系初犯、偶犯、本案事有出因、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金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金xx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满堂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圣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