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鸿诉被告兰州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鸿,兰州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180号原告徐鸿,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建勇,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州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芙蓉,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鸿诉被告兰州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