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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青春伦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春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连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青春伦,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三轮车夫,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捕前暂住福建省连江县。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都新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至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看守所,同月2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春伦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正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春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间,被告人青春伦在其位于连江县敖江镇的暂住处及连江县一运汽车站附近菜市场内,计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获利人民币900元;还在其暂住处四次容留杨某某、商某某二人吸食毒品,引诱、教唆商某某、青某乙二人吸食毒品。2013年5月8日晚,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处查获冰毒4.88克、海洛因3.59克。具体事实如下:一、贩卖毒品1、2013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位于连江县敖江镇的暂住处贩卖600元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2013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青春伦指使侄儿青某乙(未成年人、已判刑)在连江县一运汽车站附近菜市场内,将一小袋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3、2013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再次指使青某乙在连江县一运汽车站附近菜市场内,将一小袋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当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青春伦的暂住处搜查出冰毒4.88克、海洛因3.59克,并抓获同案犯青某乙。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3年5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在其暂住处共同吸食海洛因。2、2013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暂住处容留杨某某吸食海洛因。3、2013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商某某共同吸食冰毒。4、2013年5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暂住处容留商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三、引诱、教唆他人吸毒1、2013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暂住处以吸食冰毒人不会累为由,引诱、教唆商某某吸食冰毒。2、2013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青春伦在其暂住处以吸食冰毒人不会累为由,引诱、教唆侄儿青某乙(未成年人)吸食冰毒。以上事实,被告人青春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商某某、青某甲等人证言;同案犯青某乙的供述;连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连江县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测试报告;手机通联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青春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从其暂住处查获海洛因、冰毒共计8.47克,情节严重;还在其暂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青春伦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并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对其所犯贩卖毒品、引诱、教唆他人吸毒二罪予以从重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青春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青春伦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兰丽群人民陪审员  杨明灿人民陪审员  李 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佳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