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官芳与李建、顾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芳,李建,顾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王官芳。委托代理人:葛卫军。被告:李建。被告:顾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官芳诉被告李建、顾国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官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官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官芳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