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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官芳与李建、顾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官芳,李建,顾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517号原告:王官芳。委托代理人:葛卫军。被告:李建。被告:顾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官芳诉被告李建、顾国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官芳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官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官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王官芳负担。审 判 员 韩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