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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先进与何成贵、马祖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进,何成贵,马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进,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何成贵,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马祖玉,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一初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先进人民币100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成贵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亮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