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城商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张英,徐秀艳,徐雨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徐秀艳,徐雨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243号原告张英。原告徐秀艳。原告徐雨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咏,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22号。负责人王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艳,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徐秀艳、徐雨林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英、徐秀艳、徐雨林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英、徐秀艳、徐雨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徐秀艳、徐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英、徐秀艳、徐雨林负担。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春晖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