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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秀梅与被执行人张德见、张德伟赡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梅,张德见,张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德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德伟,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吴秀梅与被执行人张德见、张德伟赡养费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二、被告张德见、张德伟于2013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吴秀梅赡养费各15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四被告各负担12.5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张德见、张德伟将全部执行款每人912.50元(2013年7月-12月及案件受理费每人12.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