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倩,张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杨倩。被执行人:张吉杰。杨倩与张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吉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倩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2)嘉桐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曰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