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复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郭维超与孙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通 知 书(2014)淮中执复字第0011号郭维超:你与孙传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阴区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阴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淮民一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2月18日,你依据该判决向淮阴法院申请执行孙传君迟延履行金,淮阴法院认为就该份判决书确定的孙传君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淮执字第04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你的执行申请,你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淮阴法院作出(2014)淮执字第047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你的执行申请是执行结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淮阴法院提出异议,你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无法律依据。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