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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郭某某,农民。被告刘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久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