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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秀娟与王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娟,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杨秀娟,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刘奎星,男,53岁,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王云江,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刘铁良,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负责人吴晓松,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永坚,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娟与被告王云江、刘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在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云江、刘铁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娟撤回对被告王云江、刘铁良的起诉。审判员  郭汝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