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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林某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536号罪犯林某某,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某某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