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37号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