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37号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建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