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修军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修军,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1********,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周目行政村周目自然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修军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勤 来源:百度搜索“”